央行发布《征信业务管理办法》,作为国务院2013年《征信业管理条例》的配套制度,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以“信用信息服务”“信用服务”“信用评分”“信用评级”“信用修复”等名义对外实质提供征信服务的,适用本办法。
考虑互联网平台、数据公司等机构与金融机构业务合作模式的调整,央行对本办法施行前未取得征信业务资质但实质从事征信业务的市场机构,给予业务整改过渡期至2023年6月底。
(中国人民银行)
以“信用信息服务”“信用服务”“信用评分”“信用评级”“信用修复”等名义对外实质提供征信服务的,适用本办法。
考虑互联网平台、数据公司等机构与金融机构业务合作模式的调整,央行对本办法施行前未取得征信业务资质但实质从事征信业务的市场机构,给予业务整改过渡期至2023年6月底。
(中国人民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