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新社
国务院7月25日发《关于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的意见》。 稳妥增加增值电信业务开放试点地区:国内互联网VPN业务(外资股比不超过50%)信息服务业务(仅限应用商店,不含网络出版服务)ISP业务(仅限为用户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等。 支持京津沪粤在既有数据个资制度上,试点探索形成可自由流动的一般数据清单,建设数据跨境流动合规服务平台。 优化已上市境外生产药品移至境内生产上市注册申请的申报程序。 建立健全QFLP外汇管理便利化制度,支持以所募的境外人民币直接开展境内相关投资。 尽快进一步明确…
工信部4月8日通告,在
北京、
上海浦东、深圳、海南,取消若干增值电信业务的外资股比限制:
数据中心(IDC)、内容分发网络(CDN)、互联网接入服务(ISP)、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
信息发布平台和递送服务(但不含:互联网新闻信息、网络出版、网络视听、互联网文化经营)、信息保护和处理服务。
ISP服务范围仅限试点区域,且需通过基础电信企业的互联网接入设备提供。其他业务可面向全国,但经营主体需将租购的服务设施放在试点注册地,不得租购试点区域外的CDN。
拟展业的外资电信企业,需向工信部申领《电信业务经营试点批复》并遵照执行。工信部拟根据试点情况适时扩大地区范围。
(
工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