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新社
中办国办3月21日发《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 有条件的地方和部门可以开展自然人信用评价,用作向守信主体提供激励政策的参考,严禁将非信用信息和个人私密信息纳入信用评价。 严格失信被执行人认定程序,优化相关失信惩戒措施。 探索建立公共信用信息价值收益合理分享机制,维护信息资产权益。 加强信用政策出台前的综合评估,防止信用管理措施泛化滥用。 (新华社)
国务院办公厅6月22日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修复制度的实施方案》规定“信用中国”网站集中公示各类公共信用信息,各行业主管部门原则上不再公示本部门业务领域之外的信息。
信用中国网站与征信机构建立信用修复结果共享机制,实现信用修复结果在征信机构同步更新。
企业持法院出具的批准重整计划或认可和解协议的裁定书,可向行业主管部门申请,通过暂时屏蔽相关失信信息、添加声明、更新信用评价结果等多种方式暂时恢复信用。
中国政府网
 
 
滚动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