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新社 中办国办3月21日发《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 有条件的地方和部门可以开展自然人信用评价,用作向守信主体提供激励政策的参考,严禁将非信用信息和个人私密信息纳入信用评价。 严格失信被执行人认定程序,优化相关失信惩戒措施。 探索建立公共信用信息价值收益合理分享机制,维护信息资产权益。 加强信用政策出台前的综合评估,防止信用管理措施泛化滥用。 (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