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新社
台湾,内政部1月19日函释允许国民与同婚尚未合法地区的伴侣在台登记同性婚姻。理据是:《涉民法》第8条规定“适用外国法律不得违背中华民国公序良俗”,因此虽然46条规定“婚姻之成立依双方当事人的本国法”,但同婚合法“已构成我国公共秩序一部分”,在个案中使用外国法律禁止同婚的规定将产生不合理的差别待遇“危及我国一般私法生活之安定”。 函释明确,国民与港澳籍同性伴侣的婚姻参照上述解释执行;至于与大陆籍同性伴侣的婚姻暂不适用,因入境事由和移民面谈机制等配套国安管理措施尚未议定。 民进党籍立委管碧玲证实,该函是苏贞昌当日在正式请辞前拍板定案。…
香港终审法院9月5日裁定,政府应积极确立替代框架以确立同性伴侣关系,否则违反《人权法案》14条规定的平等权和私生活权利。法院颁令政府应在2年内履行该义务,政府可酌情确定同性伴侣关系的法律框架具体包括哪些权利义务。
2013年与同性伴侣在美国结婚的社民连成员岑子杰,于2018年提出司法复核,要求法庭声明香港法例不承认海外同性婚姻的做法违宪,一路上诉至终审法院。
终院5名法官一致同意,基本法和人权法载明的婚姻权利限于异性结合,政府并无宪制责任保障同性婚姻,因此也无责任认可海外同婚,依“特别法优先”原则平等权条文在此不适用。有3名法官同意,若没有法律认可同性伴侣间的关系,可以预计其日常日活会出现不少困难,是对其私生活权利的阻碍和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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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线,
明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