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为,现行《两岸条例》未处理对外国结婚证的承认问题,是规范上的漏洞,应参考《港澳条例》第38条,类推适用《涉民法》以“公序良俗排除条款”承认其同婚;陆委会1119900700号函释“等待修法”的主张不可采。
法院重申,面谈程序是为“杜绝假结婚”对婚姻真实性做调查,并非授权移民署对婚姻要件和结婚效力有实质审查权限。
台湾2023年起允许“台–外”同婚在台登记,对来自缅甸等国(来台结婚需面谈)的伴侣,也不再要求“先在该国领证”;惟对于“台–陆”同婚,则暂缓修改“先在大陆领证,再接受面谈”的规则。
目前另有一件两岸同婚要求来台登记的诉讼,在北高行准备审理。
(司法院裁判书系统,台湾伴侣权益推动联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