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新社
台湾,内政部1月19日函释允许国民与同婚尚未合法地区的伴侣在台登记同性婚姻。理据是:《涉民法》第8条规定“适用外国法律不得违背中华民国公序良俗”,因此虽然46条规定“婚姻之成立依双方当事人的本国法”,但同婚合法“已构成我国公共秩序一部分”,在个案中使用外国法律禁止同婚的规定将产生不合理的差别待遇“危及我国一般私法生活之安定”。 函释明确,国民与港澳籍同性伴侣的婚姻参照上述解释执行;至于与大陆籍同性伴侣的婚姻暂不适用,因入境事由和移民面谈机制等配套国安管理措施尚未议定。 民进党籍立委管碧玲证实,该函是苏贞昌当日在正式请辞前拍板定案。…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8月8日判决,台湾与大陆居民在第三地登记同性结婚、要求来台团聚者,移民署应照常为其办理面谈。
法院认为,现行《两岸条例》未处理对外国结婚证的承认问题,是规范上的漏洞,应参考《港澳条例》第38条,类推适用《涉民法》以“公序良俗排除条款”承认其同婚;陆委会1119900700号函释“等待修法”的主张不可采。
法院重申,面谈程序是为“杜绝假结婚”对婚姻真实性做调查,并非授权移民署对婚姻要件和结婚效力有实质审查权限。
台湾2023年起允许“台–外”同婚在台登记,对来自缅甸等国(来台结婚需面谈)的伴侣,也不再要求“先在该国领证”;惟对于“台–陆”同婚,则暂缓修改“先在大陆领证,再接受面谈”的规则。
目前另有一件两岸同婚要求来台登记的诉讼,在北高行准备审理
司法院裁判书系统台湾伴侣权益推动联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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