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新社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8月8日判决,台湾与大陆居民在第三地登记同性结婚、要求来台团聚者,移民署应照常为其办理面谈。 法院认为,现行《两岸条例》未处理对外国结婚证的承认问题,是规范上的漏洞,应参考《港澳条例》第38条,类推适用《涉民法》以“公序良俗排除条款”承认其同婚;陆委会1119900700号函释“等待修法”的主张不可采。 法院重申,面谈程序是为“杜绝假结婚”对婚姻真实性做调查,并非授权移民署对婚姻要件和结婚效力有实质审查权限。 台湾2023年起允许“台–外”同婚在台登记,对来自缅甸等国(来台结婚需面谈)的伴…
台湾解禁两岸同婚,以顺应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上月的判决。
内政部通告:两岸同性伴侣在第三地登记结婚者,经台湾驻当地领馆(或在边境)面谈通过,验证结婚证明文件,即可在台湾办理结婚登记。在外国结婚后来台的一切程序,皆比照两岸异性婚姻办理。
至于没在外国登记结婚的两岸同性伴侣,维持“先在大陆领证,再来台湾面谈”的实务规定不变,不开放来台。
有关民间团体
感谢陆委会邱垂正主委等方面促成解禁,但呼吁政府允许直接来台面谈,以消除出国结婚的经济阶级门槛。
台湾人同中国大陆或越南缅甸等国人结婚,欲来台登记婚姻,须先在原籍国领证,然后通过台方的移民面谈,以防止假结婚或人口贩运。2023年,台外交部修改“台–外”婚姻的面谈条件,对同婚没合法的国家,不再要求同性伴侣“先在本国领证,再来台湾面谈”;“台–陆”同婚没有作出相应豁免,有关当事人便通过行政诉讼寻求救济
中华民国内政部大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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