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新社
中华民国司法院9月20日就死刑问题释宪判决: 死刑合宪,但必须是最严重的犯罪情节才适用。唯一死刑的罪名(2002年前的绑架撕票)违宪。 今后检警办理死刑案件,传唤讯问时必须有辩护人在场。 死刑案件在三审时需举行言词辩论,并适用强制辩护制度,判决应是合议庭一致决;既有的死刑犯,其三审不合此条件者,可请求检察总长提起非常上诉。 犯罪时辨识能力显著减低者、庭上自辩能力明显不足者,不得判处死刑。精神障碍心智缺陷者,不得执行死刑。 本案37名声请人均是因杀人被判死刑,故法庭对于劫机、暴动、贩毒等其他死刑罪名不做处理。…
中华民国司法院10月25日就国会改革案释宪判决:
《立法院职权行使法》修正过程中的程序瑕疵不足以使法案违宪。
立法院无权在邀请总统做国情报告前,对报告形式和日程单方面设置规定。
立法院行使调查权,仅限于“与特定议案有重大关联”事项。如其他机关反对立法院行使调查权,需由宪法法庭审理裁决。
“以问答问”不属于反质询。
要求出席国会听证者宣誓的规定违宪。
政治责任不宜以刑责追究,故公务员在立法院虚伪陈述需担刑责的规定违宪。
中华民国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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