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新社
国务院公布《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实施规定,自2024年7月起施行。 既存的有限责任公司,剩余认缴出资期限自2027年7月起超过5年的,应在2027年6月前在公司章程中将其调整至五年以内。 既存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应在2027年6月前全额认缴股款。 涉及国家或重大公共利益的公司,经国务院部门或省政府提出,市监总局可以同意其按原出资期限出资。 (新华社)
最高法12月24日发《关于公司法第88条第一款不溯及适用的批复》规定2024年7月前转让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引发的出资责任纠纷,按原法公平处理,今年6月29日《关于适用公司法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4(1)条作废。
88(1)条规定:转让未届出资期限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受让人承担出资责任;受让人未按期足额实缴的,转让人承担补充责任。
该条制定前,仅有针对“出资期限届满而未履行实缴义务”股权转让的规定;对于出资期限未满的情形,各级法院没有统一实践
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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