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新社
香港终审法院9月5日裁定,政府应积极确立替代框架以确立同性伴侣关系,否则违反《人权法案》14条规定的平等权和私生活权利。法院颁令政府应在2年内履行该义务,政府可酌情确定同性伴侣关系的法律框架具体包括哪些权利义务。 2013年与同性伴侣在美国结婚的社民连成员岑子杰,于2018年提出司法复核,要求法庭声明香港法例不承认海外同性婚姻的做法违宪,一路上诉至终审法院。 终院5名法官一致同意,基本法和人权法载明的婚姻权利限于异性结合,政府并无宪制责任保障同性婚姻,因此也无责任认可海外同婚,依“特别法优先”原则平等权条…
香港政府7月3日将向立法会提交《同性伴侣关系登记条例草案》,以完成终审法院2023年判决所确立的限期立法义务。
拟议的登记条件为:双方年满18岁;一方为香港居民;双方已在香港以外的地方根据当地的法律注册有效的同性婚姻、同性民事伴侣关系或同性民事结合。
已登记伴侣可享有医院探视、参与医疗决定等医疗相关事宜,以及处理身后事宜。
政府在文件中说,社会对同婚法制化仍存在不同看法,当局“必须谨慎考量,并酌情作出平衡,以免造成社会分化,影响社会和谐”。
香港立法会明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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